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024-07-17 15:59:00   浏览:

        案例一

       周先生系一公司职工,公司位于某市某县城,工作日期间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公司附近某小区宿舍。2020年某天,周先生上完夜班,早上8点下班后先乘坐通勤车回到宿舍,于9点左右乘坐同事的车回位于市区的家中。10点过,车辆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周先生受伤。交通大队作出认定,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周先生无责任。

       案例二

       杜某系一公司职工,2022年1月4日早上9点,正在上班的杜某接到老婆电话让回家一趟。9点40多分,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回家路上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杜某死亡。后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事故,张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事故,双方的行为对发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当事人或其亲属均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其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在上下班路途中的“合理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出行“合理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非其他人身伤害。

       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标准,需要考量职工行程的意图是不是“上下班”,同时兼顾职工的出行时间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出行路线是否属于“合理路线”。而对“上下班时间”的把握,还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考勤制度等,譬如工作日是否需要坐班、是否有比较固定的工作时间、当天是否有单位指派外出工作、外出是否向单位请过假、是否符合常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结合案例一,根据调查,发生事故当天,周先生上了本轮夜班之后可休假四天,早上8点下班到公司提供的宿舍需要半个小时车程,约好与同事9点出发回位于市区的家中,故周先生当天下班后所要前往的住所地是位于市区的家符合常理,虽然在宿舍作短暂停留,但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其出行时间应当属于“合理时间”,从宿舍回市区家的路线应当是下班的“合理路线”,其工伤认定请求得到了支持。

       结合案例二,根据调查,杜某的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半到下午4点半,除有出差或被安排其他工作,杜某需要在公司工作。事故当天,公司没有对杜某安排外出工作,杜某在上午9点离开工作场所,也没有向公司汇报和请假,所以杜某的情况,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认定杜某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

       认定工伤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工伤认定”是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所作出的一种延伸,是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对此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线路应当合理,如果属于非正当合理的时间和线路,即使是在去工作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拓展提示

       1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提出工伤认定主要需要哪些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程度等。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四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以证明职工非主要责任。

       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评级,再根据等级申请赔偿。工伤认定成功,职工依法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在工伤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险待遇,如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096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