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就能否认劳动关系?这招可行不通!
2024-07-22 14:49:21 浏览: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不懂法,或是为规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怎么办?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11月19日,小海在S公司从事木工装修工作,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9日,小海离开S公司。S公司不认可与小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纠纷。2021年12月13日,小海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裁决S公司支付小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裁决S公司支付小海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S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S公司无须向小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S公司诉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S公司认为,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11月19日,其将木工装修业务发包给小海,小海以木工技术完成装修业务,其以装修进度款方式向小海支付承包款,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S公司提交了《银行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据拟证明其主张。
小海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S公司给其购买了社保,并由S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发放工资,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并提交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海已提交参保证明对其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进行举证,S公司应当就其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S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显示S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小海转账的款项并未备注款项的性质,S公司主张转账的款项为承包款,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结合庭审双方陈述,双方均确认小海工作地点是S公司在惠州的工厂,S公司还主张因家具生产特殊性小海有时还需到客户经营场所工作,S公司亦为小海提供工作所需的木工机械,据此可认定,小海的工作属于S公司的管理范畴。根据参保证明显示,工作期间,S公司为小海缴纳社会保险。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S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直未与小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S公司应支付小海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法院认定双方于2021年11月19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S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S公司支付小海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S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社会稳定。然而有些企业为逃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用工责任,企图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规避相关风险,致使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企业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制裁措施,即给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是建立、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能及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可能保存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用人单位招用记录等凭据,避免产生劳动关系的争议后陷入被动。用人单位应明确用工形式,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依法办企才是企业长青之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50708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11月19日,小海在S公司从事木工装修工作,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9日,小海离开S公司。S公司不认可与小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纠纷。2021年12月13日,小海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裁决S公司支付小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裁决S公司支付小海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S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S公司无须向小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S公司诉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S公司认为,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11月19日,其将木工装修业务发包给小海,小海以木工技术完成装修业务,其以装修进度款方式向小海支付承包款,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S公司提交了《银行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据拟证明其主张。
小海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S公司给其购买了社保,并由S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发放工资,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并提交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海已提交参保证明对其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进行举证,S公司应当就其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S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显示S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小海转账的款项并未备注款项的性质,S公司主张转账的款项为承包款,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结合庭审双方陈述,双方均确认小海工作地点是S公司在惠州的工厂,S公司还主张因家具生产特殊性小海有时还需到客户经营场所工作,S公司亦为小海提供工作所需的木工机械,据此可认定,小海的工作属于S公司的管理范畴。根据参保证明显示,工作期间,S公司为小海缴纳社会保险。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S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直未与小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S公司应支付小海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法院认定双方于2021年11月19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S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S公司支付小海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S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社会稳定。然而有些企业为逃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用工责任,企图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规避相关风险,致使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企业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制裁措施,即给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是建立、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能及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可能保存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用人单位招用记录等凭据,避免产生劳动关系的争议后陷入被动。用人单位应明确用工形式,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依法办企才是企业长青之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