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法院:提供劳务意外受伤,法官调解定纷止争

2024-07-23 14:27:18   浏览:

       近日,武山县法院洛门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陈某跟随刘某在武山县某工地干活时,被压槽机轧伤左手部,致陈某左示中指挤压伤、左示指Ⅲ度缺损、左中指Ⅰ度缺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陈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余万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了解到双方系朋友关系,为避免矛盾激化,决定从调解入手,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相关细节,一方面对陈某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对其因伤索要合理赔偿表示支持,引导其结合伤情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另一方面以刘某作为劳务接受方为出发点,向其阐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

       在承办法官法理、情理双管齐下的氛围下,双方缓和了对立情绪,围绕着赔偿数额、给付方式展开了针对性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分三次支付陈某各项损失8.6万元。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现阶段,社会上普遍存在大量劳务雇佣关系,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赔偿主体难确定等原因,提供劳务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案例时有发生。广大劳务工作者在作业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安全保障意识,保护好自身安全。用工方应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及时购买保险,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旦出现纠纷,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59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