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法“枫”景】垫付社保引纠纷 法院调解获返还

2024-07-23 14:35:57   浏览:

       劳动者自行垫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返还?2024年7月18日下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劳动者垫付社保费用而引起的纠纷。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9年3月入职铜陵市某劳务公司,2023年7月退休。入职期间,公司仅为唐某缴纳了部分年限社会保险。后社保部门向公司出具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补缴费通知单,在公司拒绝支付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2024年5月6日,唐某将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社保费用一并转账至公司。2024年5月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唐某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以公司名义补缴社保及滞纳金费用由唐某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仅配合唐某以公司名义缴纳费用,故唐某不得以任何事由、任何途径向公司追索该笔费用。

       2024年6月,唐某向铜官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本人不识字,公司采用欺诈、哄骗、胁迫等手段违背唐某真实意愿签订协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唐某与公司2024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判令公司返还唐某为公司垫付的补缴社保及滞纳金费用11万余元。

       调解结果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征询双方的调解意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18日下午,唐某与铜陵某劳务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铜陵某劳务公司同意支付唐某为公司垫付的补缴社会保险及滞纳金费用6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至此,双方之间关于垫付补缴社会保险及滞纳金费用产生的纠纷顺利化解。

       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一般的社会保险纠纷。本案从维护劳动者权益出发,积极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并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同意返还劳动者垫付的部分社会保险及滞纳金,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59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