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劳动关系被解除,新手妈妈如何维权?

2024-07-26 16:26:50   浏览:

       案 情 回 顾

       2021年2月张某入职A公司,岗位为行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4月25日张某生育一女,并开始休产假,2023年9月7日A公司向张某送达《返岗通知书》,要求张某于2023年9月9日返岗。

       2023年9月8日张某书面回复A公司表示产假天数应为158天,2023年9月9日A公司以张某无故不到岗上班、旷工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法 院 审 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依据上述规定,张某的产假应为158天,A公司在张某产假期间(产假为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9月30日),A公司要求张某2023年9月9日到岗上班,并以张某未按期返岗上班属于旷工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A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 官 说 法
       雁塔法院综合审判庭 宁莎法官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保护范围、情形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在特殊时间的权益维护,当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以选择依法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99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