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辞退,能否主张赔偿金?

2024-08-01 16:54:22   浏览:

        随着社会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提高,现实中,仍有大量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仍有能力和意愿继续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这群“特殊”的劳动者如何维权?能否主张赔偿金?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李芳华(化名)与青山公司(化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延续至2024年6月。2023年4月,青山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李芳华的劳动合同,2023年5月,青山公司以李芳华未经请假程序无故缺岗、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与李芳华解除劳动合同。李芳华认为,其上班时间一般为凌晨3-4点,完成自己的工作后即可下班,不存在上班打卡;且一直连续工作至岗位被人顶替,并非“旷工”,遂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24年5月,李芳华不服劳动仲裁裁判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山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00元。

       被告青山公司辩称,李芳华已于2022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应于2022年7月终止,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依据。

01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原告于2022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被告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被告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02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出具的考勤登记表为被告单方制作,且未告知原告,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有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的行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予二倍工资的赔偿金,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数额。原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满15年,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62元,工作年限超过两年六个月,法院判决被告青山公司支付原告李芳华赔偿金18972元。

        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不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但此类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应得到有效保护。本案中,李芳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存在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芳华个人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亦保持用工关系;青山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赔偿的,用人单位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及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作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作为劳动者,应保存好工资流水、日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任务的记录、短信等信息资料。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或返聘合同,针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或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同情况,协商确定工伤待遇等事宜,尽最大可能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65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