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16-05-03 13:21:54 浏览: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县区,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本裁量基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4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5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劳动关系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RB000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时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0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第3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5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收取10名以上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03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2号)第24条 |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以每人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 | 以每人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JNCF-RB000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33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职工名册漏报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职工名册缺失法定必要内容的 | 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职工名册漏报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名册存在虚假职工信息的 | 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职工名册漏报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职工名册漏报在15人以上的或者没有职工名册的 | 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05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法》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5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 |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06 | 用人单位违法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违法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利的;违法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13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JNCF-RB0007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3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JNCF-RB0008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裁减人员20人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裁减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减国家规定不得裁减的人员的或者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09 | 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第45条 |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10 |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未改正的 |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22条 | 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8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处1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11 |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33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但没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12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劳动法》第89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JNCF-RB0013 |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 《劳动法》第92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违法情节较轻,有悔过表现;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
JNCF-RB0014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6条 | 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
JNCF-RB0015 | 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7条 | 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吊销职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