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为由辞退员工 法院:公司违法需支付补偿金!

2024-08-09 23:50:12   浏览:

       在职场中,公司因经营不善或经营调整进行裁员的现象屡见不鲜,也有一些员工因为存在过错导致被公司解雇。但是公司无论何种情形辞退员工,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员工开除并不支付赔偿金吗?请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陈某担任工艺主管一职。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约定了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乙方(陈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情形。其公司员工手册第9.2.4约定,“员工因疏于监督、管理或错误指导,导致下属舞弊或出现过失,致使公司蒙受5000元或以上经济损失,公司将对其予以严重警告并可视情况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023年3月7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陈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陈某就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临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单方面违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经济赔偿金。临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陈某主张的赔偿金。该裁决书送达后,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陈某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依据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和员工手册第9.2.4约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但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既未提供已让陈某就损失是否由其造成进行了申辩的证据,也未提供确由陈某造成公司损失的证据,同时,在公司工会审议注塑车间主管陈某处理事宜的会议中,也无陈某参加会议的记录,没有保障陈某作为劳动者进行申辩的权利。公司在依据员工手册约定“予以严重警告并可视情况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前,也未以陈某造成了公司损失进行过严重警告,直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未证明其公司的损失是陈某直接造成的情况下,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陈某于2021年2月22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7日被辞退,工作年限为2年13天,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陈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赔偿5个月工资(2.5月*2)赔偿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如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并且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如书面通知、支付补偿等)。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将不能认定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临武法院将坚持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35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