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5-03 13:21:54   浏览:

各区、各部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

  (津人才[2018]1号),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4日

  

天津市高端人才创业启动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津创办科技型企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主要是通过向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海内外高端人才提供启动资金,支持企业加快创新创业进程。创业启动专项分为重点类、优秀类和关注类项目。本项目由市人才发展基金专项资助,资助经费可用于企业购置科研器材、生产设备,支付贷款贴息、场地租用及与产品开发、生产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是实施本专项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作部署、项目评审、资金拨付和考核监督等工作。市科委是实施本专项的配合部门,负责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企业所在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是实施本专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申报、使用监管、效能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主要创办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企业符合我市产业支持方向及科技型企业条  件,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

  (三)企业申报时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

  (四)主要创办人占股不低于30?,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五)企业主要创办人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诚信守法,有自主创业经历者优先。

  第五条  申批程序

  (一)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一般于每年6月、11月份部署创业启动专项申报工作。同一家企业申报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二)各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在本区域内组织专项资助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  件的企业填写的《天津市高端人才创业启动专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审核把关后,上传至市外专局指定邮箱。

  (三)市外专局进行资格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通知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

  (四)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通知通过预审的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经比对核实后,向市外专局出具推荐函及企业申报材料。

  (五)市外专局将申报材料报市科委。市科委依据科技型企业认定条  件,对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市外专局。

  (六)市外专局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网络评议和集中评审的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拟资助的项目类别、建议名单及资助额度,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和所在区(功能区)的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联合行文向市人才办报送建议名单。市人才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市人才办印发获资助企业名单。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高端人才创业启动专项申报表》(一式3份);

  (二)企业主要创办人学位证书、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主要创办人为留学回国人员的,须提供由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创业计划书、公司章程、验资报

  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成立不到一年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及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公章。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重点类项目。企业所开发和生产的主要产品符合

  国家和我市的重点支持方向,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处于国际领先,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企业实到资金在200

  万元以上。对纳入重点类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50万元。

  (二)优秀类项目。企业所开发和生产的主要产品与所在区域的发展重点关联紧密,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企业实到资金在

  100万元以上。对纳入优秀类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20万元。

  (三)关注类项目。企业所开发和生产的主要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具有创新性,市场潜力预期良好,企业实到资金在50万元以上。对纳入关注类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10万元。

  第八条  经费拨付

  (一)签署协议。市外专局通知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与获资助企业和人才签署《天津市高端人才创业启动专项资助协议》(以下简称《资助协议》),并报市外专局备案。

  (二)申请经费。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市人才办。

  (三)拨付经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人才办(市人才基金办)按照相关规定印发资助项目审批意

  见。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人才办(市人才基金办)印发的资

  助项目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在5个工作

  日内,将专项资金划拨至获资助企业。获资助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纸质收款凭据。

  第九条  资金监管

  (一)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单独列账、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二)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向市外专局提交上一年度资助经费使用及企业发展情况报告;

  (三)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及区

  (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的报告,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资金落实及企业发展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督导企业认真履行《资助协议》,发现企业未能履行《资助协议》或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将采用通报、法人约谈、收回资助经费等方式予以处理;对出现挪用资金、私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创办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底向市人才办报送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创业英才成长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支持来津创业的高端人才加快创新创业进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资助,主要面向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且企业运行良好的国内外高端人才。第三条  本专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坚持面向全球、公平公正、业绩唯先、好中选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是实施本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作部署、评审认定、资金拨付、考评监管等工作。市科委是实施本专项的配合部门,负责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是实施本专项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申报、核实把关、成果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  申报本专项的高端人才及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50周岁以下;

  (二)担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且个人实际出资额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产品符合我市产业支持方向及科技型企业条  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注册不超过5年,稳定运行1年以上,并已获得产品订单。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按企业贷款额度的50?,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贴息资助;

  (二)按企业创新产品销售合同额度的5?,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三)按高端人才本人实际纳税金额的50?,给予个人连续3年,每年最高50万元的奖励资助。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一般于每年7月印发通知,部署专项申报工作。

  (二)各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区域(系统)的相关企业,填报《天津市创业英才成长专项申报表》,并核实把关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市外专局指定邮箱。

  (三)市外专局对照高端人才及其企业的条  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结果通知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

  (四)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通知通过预审的企业报送纸质材料,并出具《天津市创业英才人选推荐函》,一并报送市外专局。

  (五)市外专局将申报材料报市科委。市科委依据科技型企业认定条  件,对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市外专局。

  (六)市外专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通讯评议和集中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向市人才办报送评审结果和推荐名单。

  (七)市人才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印发通知,公布获专项资助名单。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创业英才人选推荐函》,企业填报的《天津市创业英才成长专项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高端人才本人的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任职经历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企业贷款合同;申请销售奖励的,需提供企业产品销售合同;申请个人奖励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申请第二、三年度专项资助的,仅需出具申请专项人员名单,及申请相关资助专项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联合行文向市人才办报送资助申请;市人才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市人才办通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助、企业奖励资助划拨至获资助企业,个人奖励资助先划拨至企业,由企业划拨本人;获资助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要加强资金监管,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掌握高端人才及其企业的发展情况,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采取警告、通报、中止资助、追缴经费等方式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

  估,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底向市人才办报送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主要资助我市入选国家或市级人才专项的高层次人才应邀参加境外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由市人才发展基金专项资助。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是实施本专项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作部署、资格审核、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是实施本专项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申报、效能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本专项实行计划管理,采取单位垫付、据实核

  拨的办法实施。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  件

  (一)入选国家和我市"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的我市高端人才;

  (二)获得知名国际专业组织、行业协会邀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定期举办且有国际影响的国际性学术大会,并在大会发表研究报告等创新成果的;

  (三)纳入高层次人才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助年度计划。

  第六条  资助标准

  对纳入国际学术交流资助专项年度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资助,主要用于支付国际旅费(经济舱)、境外住宿费、境外交通费和会议费等。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部署。市外专局一般于每年11月份印发通知,部署下一年度专项申报工作。

  (二)申报。各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开展专项资助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助申请报告及《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国际学术交流资助专项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发送至市外专局指定邮箱。

  (三)评审。市外专局组织资格预审,提出入围人选名

  单及资助建议,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项资助年度计划建议。

  (四)审批。市外专局向市人才办报送专项资助年度计划。市人才办核准后,市外专局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专项资助年度计划。

  (五)调整。每年8月份,市外专局可组织对专项资助

  年度计划进行1次补充调整,经专家评审认定后,向市人才办报送调整建议,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经费拨付

  (一)报送材料。用人单位一般于每年11月份,按照相关程序,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经费申请材料:

  1.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函复印件(附活动日程安排);

  2.发表的创新成果佐证材料复印件;

  3.国际机票、境外交通、住宿等票据复印件;

  4.本人护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二)审核确认。市外专局对提交材料与年度计划进行比对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三)经费批复。市人力社保局将专项资助申请报送市人才办;市人才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市人才办分别通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助资金。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专项资助资金拨付至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按实际发生经费额度及资助计划,为用人单位拨付资助经费。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加强资金监管,发现资助对象退出或丧失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或与用人单位中止工作合同

  (协议)的,以及因其他不当行为被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合享受资助的,将中止对用人单位资助或收回已资助款项。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

  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底向市人才办报送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或用人单位虚假申报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用人单位人才专项申报资格,追缴全部资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吸揽海内外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吸引更多海内外博士(后)来(留)津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主要资助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毕业后两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或出站后一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后,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

  (非在职)。本项目由市人才发展基金专项资助。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是实施本专项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作部署、申请评估、检查考核等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是实施本专项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资格把关、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给予毕业两年内来津或留津工作的博士(非在职),连续3年,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

  (二)给予出站后一年内来津或留津工作的博士后(非在职),一次性每人20万元安家费补贴。

  (三)我市设站单位招收的博士后(非在职),给予一次性5万元生活补贴。本地高校与外省市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工作部署。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6月和11月印发通知,部署专项资助申报工作。

  (二)组织申报。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本区域、本系统的专项资助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博士(后)来(留)津专项申请表》、《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专项申请表》,上传至市人力社保局指定邮箱;

  (三)资格预审。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资助的人选进行资格预审,3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通知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

  (四)材料报送。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通知所属用人单位报送纸质材料,把关核实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五)复核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拟资助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以及相关区、委办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资助申请报告和建议名单;

  (六)审批公布。市人才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人才办(市人才基金办)按照相关规定印发资助资助名单和项目审批意见。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第四条  第一、二款资助的,需提供:

  1.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出具的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报告及申请资助人选名单;

  2.《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一式3份;

  3.博士(后)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博士(后)学历学位证书、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

  5.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署的三年以上工作合同(协议);在津创办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6.博士后须提供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进站审核表复印件。

  (二)申请第四条  第三款资助的,需提供:

  1.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出具的专项资助申请报告及申请资助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名单;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复印件;

  3.博士后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表格可从市人力社保局官网(www.tj.lss.gov.cn)下载。

  第七条  资金拨付

  (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人才办(市人才基金办)印发的资助项目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助资金。

  (二)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渠道拨付资金(其中驻津

  单位引进人才资助资金拨付至市人力社保局),并将拨付情

  况反馈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按资助资金申请渠道及时通知主管委局(所在区)查收资助资金,并督促主管委局(所在区)按时限要求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用人单位。

  (四)市人力社保局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划拨

  至相关驻津单位;主管委局(所在区)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用人单位,并将划拨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力社保局。

  (五)用人单位在资金到位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委局

  (所在区)报送收款凭证。

  (六)用人单位及时将生活补贴和安家费补贴拨付至本人。

  第八条  博士(后)未按工作合同(协议)在津工作满3年,或博士后设站单位所招的博士后中途退站的,按其实际工作时间,退回资助经费。

  第九条  主管委局(所在区)应加强资金监管,对专项资助的申请、拨付及使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资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参照《天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资金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人才[2017]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关于对应邀来津参加对接洽谈活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对接引进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取得博士学位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应市政府或市级人才主管部门邀请,来津参加海外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洽谈等活动的高端人才。

  第三条  实施奖励资助应坚持聚焦高端、控制规模、严谨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500人次。由市人才发展基金专项资助。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作部署、资格审核、经费拨付、监管评估等工作。市外专局负责材料受理、资格预审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  奖励资助主要用于对海外人才来津,及其在津期间的生活补贴,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内交通及在津食宿补贴。

  (一)国际旅费资助。用于补贴海外人才来津参加活动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其中:来自欧美澳洲地区的补贴6000

  元/人次,来自亚洲地区的补贴4000元/人次。

  (二)国内交通资助。用于资助海外人才自国内其他城

  市直达天津发生的交通费用,按乘坐高铁二等座、普通火车硬卧或飞机经济舱等票据金额据实给付。

  (三)在津食宿资助。用于资助海外人才在津期间的食宿安排,标准按照我市有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际旅费资助和国内交通资助一般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资助申报、审批和划拨程序

  (一)工作部署。每年11月,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部署下一年度招才引智活动计划及海外人才来津奖励资助预算申报工作。

  (二)计划申报。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外专局报送所需材料。全市统一组织的临时性重大招才引智活动可随时申报。

  (三)制定计划。市外专局汇总并审核相关单位申报材料后,提出下一年度资助计划建议,并将资助计划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审批计划。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将资助计划报送市人才办;市人才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市人才办通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接到市人才办通知后,市外专局通知相关单位。

  (五)经费划拨。市人力社保局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活动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划拨资助资金。

  活动举办前15日内,相关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经费申请及确定来津海外人才名单;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向相关单位划拨经费。

  (六)经费使用。相关单位按相关标准向符合条  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支付资助经费,填写《应邀来津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资助拨付表》,收集海外人才护照复印件、国内交通票据等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向活动指定宾馆、公车租赁平台拨付食宿及交通资助经费。

  (七)经费结算。活动结束后15天内,相关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上报:活动总结、《应邀来津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资助拨付表》、海外人才护照和国内交通票据复印件,以及宾馆和公车租赁平台开具的发票。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实际发生经费额度及资助计划进行结算。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报送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费余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每年对经费使用情况

  进行审核,对违规使用资助的,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津人才〔2013〕12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

  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底向市人才办报送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培育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促进国外优质科技资源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提升我市国际学术影响力,支持加快培育一批国际学术交流平台,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国际学术交流平台是指我市企事业单

  位(非外资)、科技社团在本地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实施天津市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平台培育计划),坚持高端引领、面向前沿、主题鲜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协是实施平台培育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作部署、计划核定、资金落实和考核监督等工作。企事业单位、科技社团是实施学术交流计划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计划申报、活动组织、资金使用、成果汇集等工作。

  第五条  平台培育计划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专项资助。

  

第二章申请条


  第六条  平台培育计划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  件:

  1.单位或科研团体科研实力学术影响力处于国内领先,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有较为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资源;

  2.有举办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专项经费(不少于本平台培育计划资助经费),且具备相应的会议组织和接待能力;

  3.学术交流内容应为当前世界科学技术的前沿、热点课题,依托国家或天津市重点学科,以及在全国同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科,或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第七条  平台培育计划所指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界定:

  (一)A类活动

  1.由我市科学家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或论坛,申请单位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

  2.由我市企事业单位或科技团体牵头组织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或论坛,申请单位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

  会议时间不少于2天,规模不少于100人,参会外国学者须来自3个以上(含3个)国家,外国学者不少于10

  人(不含港、澳、台学者),大会报告专家不少于10人;会议论文集收录高水平论文不少于50篇,其中部分(或全部)论文被国际权威检索机构收录。

  (二)B类活动

  由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社团发起并组织,申请单位与国外相应科研机构、大学或其他高水平机构联合举办,涉及前沿科学领域,外国学者人数为8人以上的双边或多边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  对有连续性,且已举办一届以上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优先予以资助。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平台培育计划资助工作由市科协每年组织一次,每年确定10个左右的国际学术会议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为A类活动每个50万元,B类活动每个30万元。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平台培育计划须依据《关于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相关规定同期按外事管理程序报批,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国际会议批件。

  第十一条  各区科协、行业主管单位科技部门负责组织

  本区、本行业符合条  件的单位开展申请工作,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向市科协统一报送申请。

  申请资助的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正式报告一份、《天津市平台培育计划资助申请表》(附件)一式三份、国际会议批件复印件一份及会议背景材料、会议举办计划和议程、参会学者名单。其中国际会议批件可延迟至会前三个月提交,否则不予提供资助。

  第十二条  初审确认符合申请条  件的申请材料,由市科

  协促进国际合作与港澳台交流专门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

  在市科协网站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协起草资助资金申请报市人才办;市人才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才办(市人才基金办)按照相关规定印发资助项目审批意见。市科协根据市人才办(市人才基金办)印发的资助项目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助资金。

  

第四章申请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平台培育计划资助实行项目管理,获得资助者须与市科协签订项目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应严格按合同书中经费预算方案执行。其中,经费开支项目包括宣传费、学者差旅费、会议场地费、资料费、论文集出版费。

  第十四条  平台培育计划资助经费由市科协分两次拨

  付,会议召开前两个月拨付批准额度的50%,会议结束后拨付其余经费。

  第十五条  获得平台培育计划资助的主办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科协提交会议总结报告

  (不少于2000字)和会议论文集(3册),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佐证材料。

  2.会议论文集如为正式出版物,应注明"平台培育计划

  资助项目"字样,并提交样书3册,未及时提交会议总结的单位,将被取消申请下一年度国际会议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单位在会议筹办和举办期间需向市科协及时汇报进展情况,认真做好重大和敏感问题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协应加强资助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科协每年底向市人才办报送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市科协负责解释。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关于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工作,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

  指以整合人力资源服务为核心,以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为方向,以聚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配套机构为特色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是产业园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是所在区产业园建设和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  市级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区位优势明显,公共交通便捷,所在区具有较强的综合经济实力,人才和科技资源丰富;

  (二)硬件设施齐备,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需的办公、会务、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到位;

  (三)配套政策完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配套服务、贡献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政策优势明显;

  (四)管理团队专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运行有序,人文、服务环境一流;

  (五)园区已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超过5000万元。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2月份,部署市级产业园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认定

  (一)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二)市人力社保局提出产业园评估细化标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产业园进行现场勘察、综合评估,并将符合条  件的产业园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及所在区(功能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上报市级产业园推荐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市人才办核准并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批文并颁发"天津市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铭牌。

  第七条  申报市级产业园,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荐申报市级产业园的函;

  (二)产业园建设有关进展情况的报告;

  (三)产业园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八条  支持政策

  对认定为市级产业园的,市人才基金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招才引智和管理服务等事宜。市级产业园所在的区政府也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资金申请

  (一)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经费申请报告、经费开支预算书。

  (二)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将专项资助申请报送市人才办。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人才办通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助资金。市财政局将专项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市人力社保局。

  (四)市人力社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助资金划拨至获批的产业园。获批的产业园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条  区(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推动产业园的建设发展,掌握进展情况,每年底向市人力社保局上报产业园建设专项总结。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时整改;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收回铭

  牌。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底向市人才办报送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高端人才外籍子女就读国际学校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引智引才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资助对象为我市新引进并入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人才专项,与我市聘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

  (协议),且每年实际在津工作6个月及以上的高端人才(以下所指"高端人才"均同本条  规定)。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作部署、资金申请和拨付监管等工作。市外专局负责材料受理、资格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核查等工作。

  第四条  高端人才直系外籍子女在津就读国际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实交学费总额50?,期限最长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资助。

  第五条  本项目由市人才发展基金专项资助。资助实行本人先行支付、转年据实核拨的方式。

  第六条  资助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署。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一般于每年2月印发通知,部署上一年度资助申报工作。资助申报每年安排1次。

  (二)申报。高端人才所在单位通过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服务系统,在线填写《天津市高端人才外籍子女就读国际学校奖励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奖励资助申请表》),并将《奖励资助申请表》发送至市外专局指定邮箱。

  (三)预审。市外专局进行网上预审,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反馈预审结果,符合条  件的,告知所需纸质申请材料。

  (四)报送。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外专局报送相关纸质材料,包括:

  1.《奖励资助申请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一式3份;

  2.申请人入选人才专项的证明(通知或证书)及人才"绿卡"A卡;

  3.申请人每年在津工作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协议)、本人护照首页及上一年度的出入境签章页原件及复印件;

  4.就读国际学校外籍子女的护照,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血缘或抚养、收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外籍子女所在国际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外文资料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五)审核。市外专局对申报的纸质材料与《奖励资助申请表》上信息进行比对,如不一致,通知用人单位3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纸质材料。审核通过的,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专项资助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人才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市人才办通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划拨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时将资助款项拨付至外籍专家本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中止奖励资助,或收回已资助款项:

  (一)高端人才与用人单位中止执行工作合同(协议)的;

  (二)高端人才退出或被取消所获人才专项的;

  (三)高端人才的外籍子女从国际学校中途退学的;

  (四)被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享受奖励资助的。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应加强资金监管,发现高端人才或其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的,将追缴全部奖励资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底向市人才办报送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千人计划"外籍专家商业医疗保险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市引智引才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主要资助我市新近引进并入选国家或省部级"千人计划",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外籍专家(以下所指"外籍专家"均同本条  规定)购买国内机构的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是实施本专项的主管

  部门,负责工作部署、资格审核、资金申请、监管评估等工作。各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是实施本专项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申报、效能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本项目由市人才发展基金专项资助,按照本人先行支付、转年据实核拨的办法实施。

  第五条  外籍专家每年累计在津工作2个月以上且不满

  6个月的,可以申请每年最高1万元的商业医疗保险资助;

  每年累计在津工作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每年最高2万元

  的商业医疗保险资助。本资助期限最长3年。

  第六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部署。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一般于每年2月份下发通知,部署上一年资助申报工作。本专项申报每年组织1次。

  (二)申报。各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千人计划"外籍专家商业医疗保险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并把关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市外专局指定邮箱。

  (三)预审。市外专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5个工作

  日内向各区、委办局反馈预审结果。

  (四)报送。各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通知相关用人单位,向市外专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五)审核。市外专局对纸质材料与网上信息进行比对,如不一致,通知用人单位3日内补正相关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向市人才办报送专项资助申请及相关材料。

  (六)审批。市人才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资助申请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一式3份;

  (二)外籍专家入选"千人计划"的证明(入选通知或证书);

  (三)外籍专家的人才"绿卡"A卡;

  (四)外籍专家在津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

  签订的工作合同(协议)、本人护照首页及上一年度的出入境签章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籍专家本人上年度购买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凭证(购买协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外文资料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高端人才本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收款凭证。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要加强资金监管,对外籍专家被取消"千人计划"资格的,或与用人单位中止工作合同(协议)的,以及因不当行为被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合继续享受资助的,中止资助或收回已资助款项。

  第十条  外籍专家或用人单位虚假申报专项资助的,一

  经查实,将暂停用人单位各类人才专项申报资格,追缴专项资助经费,并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底

  向市人才办报送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

  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创新型人才团队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加强"131"创新型人才团队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主要资助"131"创新型人才团队开展创新实践。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个团队。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是实施"131"创新型人才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专项资助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作部署、评审推荐、经费划拨、评估检查等工作;各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是实施专项资助的责任部门,承担组织申报、工作推动、成果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助的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131"第一层次人选为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平均年龄不

  超过45周岁;

  (二)以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站、引智引才示范基地等创新平台为依托,团队建设任务和创新目标明确;

  (三)依托单位综合实力较强,有明确的支持保障措施和稳定的支持资金投入;

  (四)近3年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技改和产业化等创新项目、重点课题,或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学术等科技奖励,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支持政策。本项目由市人才发展基金专项资助,

  给予每个团队连续3年每年30万元资助,用于支持参加学术活动、国内外研修、专业培训,以及出版学术著作、申请专利、购买学术资料、聘请专家等。团队依托单位按照专项资助额度,匹配不低于1:1的支持资金。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工作部署。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部署"131"创新型人才团队申报工作。

  (二)组织申报。各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实把关后的创新团队名单及其《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团队专项资助申请表》,上传至市人力社保局指定邮箱。

  (三)资格预审。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资格

  进行预审,3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通知各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

  (四)材料报送。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组织预审通过的团队依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核实

  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五)评审公示。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团队进行专业和集中两级评审,提出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区、委办局网站对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六)审核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将

  创新团队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市人才办。市人才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市人才办印发通知,公布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