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用工主体资格缺失下的工伤迷局:谁应为伤亡买单?

2024-08-14 14:50:51   浏览: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该单位或自然人聘请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工伤待遇认定行政诉讼案件,认定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某装饰公司承接了某房屋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其后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邱某。第三人袁某受邱某聘请在案涉工程从事泥水工工作。2022年1月13日,袁某工作时被搅拌机割伤并住院治疗。后袁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袁某受伤属于工伤,由某装饰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某装饰公司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某装饰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装修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邱某,袁某受邱某的聘请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应由某装饰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驳回某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往往将自己承包的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当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因自然人的给付能力相对较弱,伤亡职工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基于此,在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时,应结合该规定的出发点和宗旨,只要分包或转包单位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都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不仅能及时保障伤亡人员的实体利益,也能进一步规范用工单位合理合法用工。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403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