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扬州市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办(信用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推进诚信扬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I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95号)、《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4]2号)等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做以下明确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


  领导市级层面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由市信用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市人行、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地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明确部门责任,齐抓共管,最大程度发挥联合惩戒效力。劳动保障失信行为的评定,由全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定程序作出。


  二、评定对象


  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人包括失信单位和失信自然人。

  l、失信单位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

  2、失信自然人指前款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用工主体的经营人、责任人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分包人。


  三、评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由高至低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用人单位有C类、D类和E类任一情形的,分另刂认定为具有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信息。

  (一)C类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查实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3件以上,6件以下的;

  (2)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件以下且有败诉的;

  (3)依法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10OO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4)依法给予行政处理金额25OO0元以下的;

  (5)拖欠工资3个月以下且拒不支付的;

  (6)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0%以下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下,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7)其他一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D类较重失信行为是指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查实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6件以上,10件以下的;

  (2)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件以上,4件以下且有败诉的;

  (3)依法给予罚款10OO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4)依法给予行政处理金额2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

  (5)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拒不支付的;

  (6)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0%以上15%以下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7)其他较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E类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查实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10件以上的;

  (2)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4件以上且有败诉的;

  (3)依法给予罚款3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或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4)依法给予行政处理金额40000元以上;

  (5)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或强迫劳动的;

  (6)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

  (7)克扣、无故拖欠工资6个月以上或者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8)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9)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5%以上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10)单位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11)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停工等突发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12)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配合社会保险稽核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3)不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14)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投诉人的;

  (15)其他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定程序


  1、对于符合失信情形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中给予“其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的提示;

  2、劳动保障失信行为的认定,由全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失信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作出;

  3、劳动保障失信信息归集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较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严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

  4、对劳动保障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5个工作日之前,应当依托全省劳动保障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将拟公布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向社会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公布信息报送至本级公共信息信用平台,市信用办负责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动惩戒。


  五、联动惩戒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劳动保障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资金扶持、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联动采取惩戒措施。

  全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列为日常巡查和各类专项检查的重点。劳动保障失信行为人公示有效期,失信单位自认定之日起7年,失信自然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


  六、宣传公布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95号)和《扬州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相关要求,全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信用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新闻发布,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诚信扬州网”、扬帆APP、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公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失信信息。


  七、信用修复


  劳动保障失信行为人对其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相关部门申请修复。失信行为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作出处理的相关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失信行为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到作出处理的相关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回复,并撤销或修正相关失信信息,同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反馈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其失信信`急,并及时将修复信息反馈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三)公示有效期届满;

  (四)其他符合劳动保障违法失信信息修复的情况。劳动保障违法失信信息修复后6个月内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将恢复其劳动保障违法失信信息。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