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陕西省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

  2018年1月22日

  

陕西省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安置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实现贫困家庭脱贫,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扶贫公益专岗(以下简称公益专岗)是指在脱贫攻坚期间,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开发的编制外新增或腾退用于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服务性、辅助性岗位。

  第三条  公益专岗开发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计划管理”原则,由各级脱贫攻坚指挥部统一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开发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社会团体组织应强化政治意识,主动承担扶贫责任,积极开发公益专岗,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支持脱贫攻坚。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  各级人社、扶贫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公益专岗开发利用工作,建立与用人单位联系机制,确保公益专岗开发利用工作顺利推进实施。

  第六条  开发公益岗位以就业扶贫为目的,开发的岗位类型、用工条件等要充分考虑贫困劳动力就业需求。公益专岗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同工同酬。

  第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各级各部门组织清理机关内部、本部门直属单位、本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编制外的新增、腾退岗位,以部门为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开发的公益岗位数量报同级人社、扶贫部门,并逐级汇总上报省人社厅、省扶贫办。驻各地的省属单位公益专岗开发工作由其省级管理部门负责,纳入省级公益专岗范围。

  

第三章  招聘上岗


  第八条  公益专岗招聘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为全省公益专岗集中招聘期。各市人社、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市(含市级)以下公益专岗招聘上岗工作,省人社、扶贫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公益专岗招聘上岗工作。每年3月底前,各市将贫困劳动力在公益专岗安置就业情况报告省人社厅、省扶贫办。除集中招聘外,各地可根据岗位开发情况,随时组织招聘。

  第十条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聘上岗人员可采用由用人单位在人社、扶贫部门举办的招聘会上现场办理招聘上岗手续,或由人社、扶贫部门向用人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应聘贫困劳动力名单,由用人单位择优聘用,并通知上岗。

  第十一条  市级人社、扶贫部门统一安排本市公益专岗报名工作,县(区)人社、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区)、乡(镇)应采取多种形式将公益专岗信息宣传至每户贫困家庭。鼓励各市支持周边县(区)贫困劳动力参与辖区内公益专岗招聘报名。

  第十二条  省级公益专岗面向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招聘,招聘岗位信息由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统一向各市人社、扶贫部门发布,各市应及时将省级部门的岗位信息向县乡公布,按要求组织贫困劳动力报名,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对报名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提供省级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由用人单位通知上岗。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专岗的管理遵循“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规范的用工关系,用工期限不低于1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鼓励用人单位长期留用贫困劳动力就业。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应将其日常新增和腾退的辅助性、服务性岗位信息及时报送同级人社、扶贫部门,纳入公益专岗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人社、扶贫部门应及时组织招聘贫困劳动力到公益专岗就业。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建立公益专岗就业人员实名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在公益专岗新安置就业的人员,应将其花名册及时报同级人社、扶贫部门,纳入陕西省就业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公益专岗岗位类型、贫困劳动力就业需要,可组织确定上岗的贫困劳动力开展岗前培训,落实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做好后续跟踪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公益专岗开发管理工作纳入各级脱贫攻坚目标考核内容,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加大对公益专岗开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定期通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  对公益专岗的开发、聘用、安置、管理工作应严格规范程序,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公益专岗招聘上岗工作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上岗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