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和年检取消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8〕1号)规定,自2018年1月2日起原省本级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到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即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同时,取消“劳务派遣单位年检”,将其改为“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为切实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和年检取消的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
原省本级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范围是: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子公司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该权限下放后,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由其注册登记住所地所在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分别负责实施。
当地政府已成立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行政许可相对集中审批的,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根据当地要求,认真做好与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权限衔接工作,防止审批脱节或越权审批。
二、切实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从2018年起,在全省取消劳务派遣单位年检,全面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报告公示主体。截至上一年度12月底,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报告公示。
(二)报告公示内容。主要内容是劳务派遣单位上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登载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订立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情况、行政处罚和奖励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公示情况等。
(三)报告公示程序。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下发通知。各地应及时下发年度报告公示通知,并指导督促所辖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按规定填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见附件1)。
2.填报提交。各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每年3月31日前将电子版、纸质版提交给有管辖权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其中纸质版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统一公示。各地应于每年5月底前统一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面向社会公示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同时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报告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并注明起止日期。
4.随机抽查。根据监管需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按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所辖劳务派遣单位总数的20%,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在公示期内,发生投诉举报的,应及时核查。
5.依法处理。对拒不按规定填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的,或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并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有管辖权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应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存在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将抽查、核查和处理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政府精简一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是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推进为民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指定部门、安排专人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确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顺利进行,防止“两头空、两脱节”;对取消的事项,要全面落实到位,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要及时调整本级权责清单,对在江西政务服务网或江西人社阳光信息系统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相关办事指南信息进行更新和公告。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及时知晓有关政策措施。
(二)加大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适时组织对各地下放权限的承接运行情况和年度报告公示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对所辖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实施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职能与监督检查职能由不同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互通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和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监督检查等信息。
(三)加强信息统计。劳务派遣单位在报送《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时,应同时将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1份),以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表一、表二)》(见附件2)报有管辖权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地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表一、表二)》和《劳务派遣行政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罗凌斐0791-86386376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
2.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表一、表二)
3.劳务派遣行政审批情况统计表
4.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统计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9日
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和项目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