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和项目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工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和项目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
2018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和项目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向军民融合发展重点领域聚焦用力"的要求,鼓励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来沈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专指部队、军事科研院所、军工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并原则上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或一定科研成果,自主择业在沈创新创业的军事科研人才。入选沈阳市高精尖人才集聚工程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补贴和项目资助。
第三条 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奖励补贴及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申报评审。
第二章 奖励补贴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自主择业在沈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综合其职称与科研能力,按照A类、B类、C类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
第五条 对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创业团队项目,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
第三章 申报标准
第六条 自发文之日起与沈阳市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自主创办企业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相应奖励补贴:
A类:在部队、军事院校、军工单位担任科研项目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并拥有正教授及相当职称;近三年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主要研究开发人员;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项目完成人(三等奖前三名,三等奖以上层次奖励不限排名)。
B类:近三年担任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主要研究开发人员;近五年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含国防科学技术奖、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项目完成人(二等奖前五名,二等奖以上层次奖励不限排名)。
C类:近三年担任地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主要研究开发人员;近五年获得地市级科技奖励(含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项目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一等奖以上层次奖励不限排名)。
具有博士以上学历、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拥有产业化前景较好的科研成果的其他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可参照上述条件申报,由专家评审确定相应类别。
第七条 自发文之日起落户沈阳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创业团队,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申报项目资助:
1.团队项目企业已在沈阳市工商注册登记,项目已在当地备案登记并实际启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2.团队项目拥有核心技术且已申请至少一项发明专利,项目符合沈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目标产品市场前景较好。
3.项目团队应至少有2名核心成员为掌握项目核心技术和科研成果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且团队核心成员在企业持股总额不低于30%或实际货币出资不低于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流程
第八条 申报初审。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者可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下载并填报《沈阳市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奖励补贴申报表》或《沈阳市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团队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将审核无误后的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审报时间: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申报人才奖励补贴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转业军人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同等效力证明书)、科技奖励证、科研项目任职情况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或自主创业的营业执照。
申报项目资助证明材料包括:团队核心成员身份证、转业军人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同等效力证明书)、科技奖励证、科研项目任职情况等;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等;创业团队中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出资人资格、股权比例、担任公司职务等;公司发明专利证书、核心技术成果和目标产品情况介绍、项目投资备案情况等。
第九条 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对申报对象及申报材料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确定专家评审对象名单。
第十条 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会议,初步确定拟奖励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公示审定。初步确定的拟奖励资助对象有关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资助对象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资金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定的奖励资助对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程序,核准奖励对象,按照类别,将奖励资助资金一次性划拨给奖励对象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奖励资金发放给本人。
第十三条 奖励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贴资金给予50%补助。市财政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等行为,一经核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奖励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奖励对象与用人单位在3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时间,退还全部或部分奖励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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