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上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已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正在享受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及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的50%给予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抓好政策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是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应知尽享。同时,做好补贴信息公示及个人隐私保护工作,强化就业援助进入和退出管理,对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要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载明、并及时录入“一卡通”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坚决杜绝冒领和违规发放。

  (二)及时核实兑现补贴。各地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要做好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调查摸底和审核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级市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地级市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要对辖区申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复核(具体详见附表1-3),符合条件的,由各市、县(区)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于当年7月底前将本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完毕。五地级市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于当年9月底前,将本辖区发放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联系人:张建云于媛

  联系电话:0951-5046151

  邮箱:88034244@qq.com

  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汇总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