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7〕45号)要求,决定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和期限


  试点范围为郑州市本级、市内五区及四个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试点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二、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以后,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8.5%,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9%;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和待遇支出项目单独记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对现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优化升级,完善基金征缴、医疗费用结算、财务统计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有标准和相关政策保持不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保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不变,其本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现行我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