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和智力引进力度,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5日
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精神,加大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黑龙江省工作的力度,激发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助推我省全面振兴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境)外留学一年以上,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不含中外联合办学)的人员;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或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在我省工作,从事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创新创业等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分为创业类和启动类两种。
(一)创业类(资助额度10万元)
重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资助符合我省发展战略、创办的企业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
(二)启动类(资助额度5万元)
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资助从事相关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市场开发、应用决策研究等工作,能够促进我省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学术提高、社会发展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创业类资助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实际经营人,具有较强产品研发能力及成果转化潜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
2、创业项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市场预期前景良好;
3、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申报启动类资助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工作不超过5年;
2、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
3、高等院校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其他各单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项目申请和执行时间在申请者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报
(一)留学回国人员自主确定申报资助类别,但两类不得兼报。
(二)择优资助申报由留学回国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合作)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主管部门,经过专家评议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选拔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二)评委遴选。评委按照学科、专业类别在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每组评审专家5人或7人。
(三)评选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择优、公正合理的原则,从申请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预期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由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四)人选确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确定资助类别和资助人员。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所在单位或项目依托(合作)单位。
第八条 资金使用
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资金由受资助人支配使用。
(一)创业类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留学回国人员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市场开拓以及贷款贴息、团队建设等方面。
(二)启动类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申请专利、耗材、图书资料及其他科研相关材料等费用。
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资金由项目依托(合作)单位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上述资助资金执行有效期为二年,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在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和资金执行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跟踪问效。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收回或部分收回择优资助资金: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受资助人员调离我省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应及时收回结余资金;
(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不能按期完成的,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的;
(三)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
第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或弄虚作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项目依托(合作)单位及受资助人、受资助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