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兰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8〕23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在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
凡在我市各单位就业,并与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经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均可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凭职工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其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汇缴、补缴、信息变更、封存、启封、内部转移、信息等业务及办理流程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使用
已经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凭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相应的证明资料、申请资料前往中心业务大厅办理。办理业务时,不需出具居民身份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流程等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异地转移
港澳台职工跨城市流动,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的,按照中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