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2021-07-09 15:04:0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管理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人才办)牵头,各县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申报对象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人员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并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 类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

  (www.cn-jnrc.com)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系统进行。

  (一)申报。申报对象本人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系统,在线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用原件扫描或拍摄电子照片,制作成PDF 格式文档)。

  用人单位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材料,下载打印《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并报相应受理单位。

  (二)受理和初审。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及时受理。中央、省属单位人才申报,由中央、省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并初审;市属单位人才申报,按隶属关系由市直部门组织人事或人才管理部门受理并初审;县区属用人单位(含民营企业)人才申报,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由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意见。

  各受理单位对照《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后,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审核部门。上传附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一般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涉及的荣誉或奖励项目,有对应市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至市人才办,《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由受理部门盖章后,集中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中国济南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四)认定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人才类别,录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并发放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对分类标准中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和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认定工作,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

  (二)身份证件;

  (三)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才的,提供营业执照;

  (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五)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证书,或有关认定文件;

  (六)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职称或职业资格的人员提供);

  (七)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

  主要荣誉、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

  (八)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九)其他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相应政策待遇。同一人才符合多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实行人才动态管理,每满三年需要重新登记备案。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才,可随时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人才认定资格或注销原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的;

  (五)存在应取消人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二)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受理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责任处(科)室和专职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