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加工作量 职工累到“脚打飘”

2024-10-24 15:38:46   浏览:

       谭谭说,他已经累到“脚打飘”,必须说出心中的苦闷。

为了了解自己的权益,谭谭日前向劳动报求助,讲述了他的遭遇。一年前,他入职一家公司,三个月前,领导找到他说,由于一位同事跳槽走了,希望他把这摊活也接下来。领导反复强调,只要招到人,立刻恢复原样。

谭谭接下了活,增加了工作量,但三个月过去了,企业还是“没有招到人”,累死累活的谭谭提出恢复原样的诉求后,企业领导却威胁他,工作量多少,决定权在企业手中,现在的指标就是两个人的活儿,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自己走人。

谭谭问,难道企业想怎么增加工作量就怎么增加,职工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吗?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碰到困难,临时与职工商量,即便增加一定的工作量,职工也应该配合完成。但是,企业的这种自主管理权绝对不能滥用,更不能成为随意增加职工工作量的借口和手段。

谭谭的工作量,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劳动合同没约定,应该按平时一直沿用的工作量履行。企业临时增加他的工作量,也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新增的工作量不能超出谭谭的能力范围和忍受程度。

如果企业把临时增加劳动者工作量变成常态,这就涉及《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劳动关系当事双方必须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后履行。

因此,用人单位加给谭谭的新增工作量,谭谭在能力范围内,可以临时“帮忙”,但企业以此为由,试图固定下来,谭谭就有权拒绝,如果企业坚持其错误的做法,谭谭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只要证据确凿,相信一定能打赢官司。

曾云鹏进而强调,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用工安排的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别是工作量、工作时间的变更,直接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用人单位更不能随意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0-24/83771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