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8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对苏州市区2018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增加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250元提高到13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70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由3800元提高至4000元,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由4500元提高至4800元。
三、调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费的定额标准由每人每年2.5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5万元。
以上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6日
上海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2018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