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市要加大对全市工作的指导,缩小地区差异。
二、保障基金运行。各地要综合考虑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待遇提高、促进就业试点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职工提升技能等工作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因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当地财政按规定调剂补贴。
三、加强组织实施。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关系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精心筹划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1月11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