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及丧葬补助金标准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规定,以及2017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0738元),现将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及丧葬补助金标准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一)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71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577元。
(二)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577元。
(三)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
(二)补贴标准。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1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
2017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为173元。各地可按照173元/月的标准计发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其中:自行调整基础养老金的县(市、区)可以按照本地区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核准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