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丨“空白合同”签不得
2024-11-20 16:54:50 浏览:
职场中,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契约关系本应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然而,现实中不乏一些企业利用自身强势地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事例。
蒲海宁女士原本是桔子水晶酒店大柏树店的一名前台接待人员,在今年国庆假期突遭辞退。出人意料的是,她索要劳动合同时发现该合同早已过期。据其回忆,当初自己签署的是一份“空白合同”,单位信息、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关键信息均为空白。
顾名思义,“空白合同”即合同内容在签署时并未填写完整,留有大量空白处供日后填补。这种合同形式极易被不良企业利用,以逃避法律责任或侵害员工权益。本案例中,蒲海宁签署的“空白合同”导致她在被辞退时无法维护权益。企业方拿出的一份有她签名、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则无法辨明真伪。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条款,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各执一份。因此,“空白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切记不能签,并且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面对职场中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并非孤立无援。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当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帮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93470d5ecfc0010000d7c90f012edc.html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93470d5ecfc0010000d7c90f012e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