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津贴均上涨 加班费计算方式该调整吗?
2024-11-21 17:06:06 浏览:
军军自述,2年前,他应聘进入这家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2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2800元,岗位津贴600元,上下班交通补贴400元,工作餐补贴400元,约定按劳动合同写明的工资结算加班费。起初,用人单位确实按此标准计算,军军也没有什么意见。但随着最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上涨和调整,军军的月工资可以拿到7000元,其中基本工资涨到了4800元,岗位津贴涨到了1400元,交通补贴和工作餐补贴不变。本来,涨工资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军军没高兴几天,随着一纸加班工资单下发,他的烦恼也来了。
军军说,工资虽然涨了,但加班工资似乎没涨。为此,他找人事部门询问。人事部门回答,由于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按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因此,军军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变,仍然是按原来的计算。
“难道刚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方式就可以一成不变地进行下去,这合理合法吗?”军军问。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企业的这种说法和做法,是偷换概念,完全不对。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在实际结算过程中,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这个基数,指的就是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所采用的工资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应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准,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在上海的实际计算时,还应剔除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可否事先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上海的相关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此,与军军岗位直接相关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上涨后,企业在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就应该调整计算数额,而不是一成不变地“照猫画虎”。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1-21/83973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