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未及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被“扣钱”
2024-11-21 17:08:49 浏览:
2021年1月1日,苏某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21年7月29日,苏某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二级伤残。自住院治疗后,苏某陆续辗转于多家医院治疗达11次,其间并未向公司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2023年7月,苏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表明物流公司应向苏某支付20.7个月的护理费143434.1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5168元。
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公司并未收到苏某关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且苏某也从未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视为自愿放弃权利。
法院认为,尽管苏某并未给公司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但从他11次住院就诊记录可看出,苏某一直在接受工伤医疗中,伤情明显属于严重情形。在审理过程中,苏某并未提交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的证据。因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苏某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同时,新疆某物流公司已向苏某支付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工资,则还须支付2021年10月、12月、2022年1月至6月工资,共3373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依据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因此,苏某在治疗工伤状态期间,虽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但结合其二级伤残实际情况,公司仍应支付苏某治疗期间工资。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1-21/83975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