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裁判文书展播三:多主体交叉用工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4-11-26 17:08:20 浏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以借调、解聘、借用等形式在被告多家关联公司中交叉轮换工作,并由其中一家关联公司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并于被告处工作,由被告与其关联公司为原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被告于2021年2月向原告发函,告知2021年2月28日劳务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原告主张2013至2021年期间实质是与被告履行的劳动关系,要求撤销前述函件,裁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48333.34元。朝阳仲裁委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北京某公司向原告黄某作出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函》;
二、被告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期间工资损失48333.34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精彩段落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建立情况以及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考量。
首先,关于原告入职被告的日期……根据双方提交的《人员借调协议书》《借聘协议书》《聘用协议书》显示原告在2017年3月1日前在被告的多家关联公司中交叉轮换工作,但上述协议书未明确显示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认可2013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由某勘探公司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3年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工作地点在成都。结合涉案协议签订情况、双方认可的原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工作地点变动情况,本院认定双方于2017年3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关于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主张原告与某勘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原告与该公司签订了《员工离岗歇业协议》,才与被告签订了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劳务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仅于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务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原告即便与某勘探公司签订《员工离岗歇业协议》,但此种情形下,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虽签订《劳务合同》,但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的工作内容、薪酬发放、用工管理较此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间的履行情况存在根本变更,故本院认定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的用工关系实际为劳动关系。
最后,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与被告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在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作出《劳务合同到期的通知函》,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劳动合同相较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但劳动合同仍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中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都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订立,人民法院不能对此进行裁判。原告若就确认与被告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有其他纠纷,可另行主张。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945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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