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需更新人员清单
2024-11-27 17:57:14 浏览:
2023年1月,老胡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却被告知其未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名单中,因此不符合申领条件。于是,老胡又向公司主张赔偿其工伤待遇的损失。公司认为,其已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由于工地人员流动频繁,公司未及时更新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人员清单也属正常,但不能因此免除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因此拒绝向老胡赔偿。双方就此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最终诉诸法院。
一、建筑业企业管理现场人员需做到实名制登记。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4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用人企业(即与建筑工人直接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下同)应当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建筑工人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形成本企业的实名管理库,依据劳动合同对建筑工人进行履约管理;用工企业(即实际参与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不包括劳务企业,下同)应当对用人企业实名管理库中的人员实行现场准入,并加强核查及现场管理。建筑工人可通过手机移动端知晓个人的实名制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实名制信息录入,服从现场管理。”该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建筑业企业在管理现场人员时,需在进场和退场时做到实名制登记。
二、申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以动态实名制人员清单为依据。
《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规定:“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的情况,作为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认定的依据,并定期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老胡进入该工程项目工作后,未按规定在系统中及时更新进场人员的清单,使得老胡在发生事故时实质上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因而无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经受理法院审理,最后判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老胡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1-27/84020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