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实际赔偿进行理赔?

2024-11-28 17:41:41   浏览:

       案情回顾

       孟某在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其本人因在某施工场所作业时不慎被钢管砸伤造成双腿骨折,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83814.83元医疗费。后经鉴定孟某构成七级伤残,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孟某达成赔偿协议,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部分外,再赔偿孟某45万元。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在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为孟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赔付赔偿款533814.83元。保险公司则认为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和责任限额进行赔付,表明公司只需承担20%的责任,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涉案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孟某在保单中,且其情况属于该保单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孟某共计花费医疗费83814.83元,依据保险项目中载明的医疗费用责任,每次事故免赔率为20%,限额为40000元,按此标准计算后已经超过限额,故保险公司应赔付40000元。对于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每人50万元,七级伤残赔付比例为15%,即保险公司应予赔付75000元(50万元*15%)。
 
        法官说法
 
       1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作为雇主单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先行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及时解决纠纷,让伤者及时得到赔偿,是值得鼓励的。但此类纠纷中,雇主单位往往以实际向伤者支付的赔偿费用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实际上突破了保险合同的相对性。雇主单位购买雇主责任险是为了减轻其作为雇主应承担的责任,此类纠纷应以雇主单位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范围为基础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赔付比例多少,责任限额为多少,均与雇主单位所交的保费相关。本案中,雇主责任险保单中明确载明了赔付项目、赔付比例、免赔额、责任限额,因此对于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部分,本院未予支持。
 
       2
 
       关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予提示说明问题。免责条款主要是保险公司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并非保险合同中所有的条款均需要保险公司进行提示说明,同时并非所有在特别说明或特别条款中记载的内容均属于免责条款,需要看具体的内容。本案中,保险项目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责任限额,虽然在保单中特别约定处进行了记载,但综合分析可发现,该免赔额以及责任限额在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中均有明确记载,仍属于基本条款内容,不属于保险公司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应进行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范围。
 
       雇主公司想要购买雇主责任险减轻自身责任是一种良好的分担风险方式,但在购买时可以根据风险大小选择合适档位保费的保险产品,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经营风险。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9477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