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2024-12-03 17:47:19 浏览:
推进相关疾病免费检查
在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办法》对妇女疾病检查、心理健康服务、防范性骚扰等作出一系列要求。
按照《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工作,推进城乡适龄妇女相关疾病免费检查民生工程;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心理咨询服务网络;鼓励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等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依法给予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特殊、优先保护。
防范性骚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议题。《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以及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等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
性别歧视严重破坏就业公平,深受求职者特别是女性求职者诟病。
为了破除这类歧视和限制,《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讨论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女性在职场中,有时会被迫面临生育与工作“二选一”。这种情况将受到约束。
《办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女职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在其生育二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源头预防
在农村地区,外嫁女是否还有承包地?能否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办法》对此予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履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纳入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
不得非法报道受害妇女姓名肖像
《办法》明确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按照要求,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害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传播受害妇女信息,极易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办法》明确,大众传播媒介不得非法报道受害妇女姓名、肖像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妇女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等公共法律服务。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2-03/84052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