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退伍安置再就业未签书面合同 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024-12-03 17:51:09   浏览:

       退役军人李某在得到地方政府优抚性安置后,发挥所长在另一家公司提供劳动,工作中不慎受伤,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执不下,经仲裁机关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李某与这家公司自2023年10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无为法院经审理查明:
 
        李某系退伍安置人员,2023年5月经户籍所在地某区人民政府安置在辖区内国家政策帮扶岗位上工作,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每月给付报酬1000余元,同时约定李某在该处工作时间可自行调剂。2023年10月,李某发挥所长,应聘进入某热力公司从事技术监督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每月工作、休息的天数。李某日常接受公司的安排管理,参与打卡考勤。
 
       2023年11月一天,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次月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形式支付了李某工资。2024年2月,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李某已享受政府优抚安置,在该处属临时用工为由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将李某安置在其帮扶岗位上工作,系落实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优抚性保障措施。李某在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其发挥所长自谋职业与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李某在该公司从事技术监督工作,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作中李某接受公司工作上的安排与管理,工资由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形式予以发放,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基本特征。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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