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及相关政策。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标准表

 

地 区

类 别

月最低

工资标准(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  用  地  区

一 类

地 区

1670

15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 类

地 区

1500

14

 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德钦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 类

地 区

1350

13

其他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