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劳动合同,还能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吗? 法院:不行!
2024-12-06 16:29:30 浏览:
刘某于2023年4月18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800元等事项。物业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4日,物业公司通知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物业公司未立即辞退刘某。
2024年1月15日,刘某向物业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理由为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并要求物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在刘某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其未履行该项义务,应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物业公司于2023年7月4日通知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应在合理期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对于主要的权利义务并无争议,无需过长的磋商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刘某应在2023年7月7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现刘某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不签订的合理理由,应认定属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的情形。
海珠区人民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向刘某支付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7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53元。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劳动者须积极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指出,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明显不具备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则不应再受到该项惩罚。劳动者以不作为形式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如允许劳动者滥用前述规定,谋取不当利益,不仅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影响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也会破坏社会的诚信体系,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如劳动者恶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注意保留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据,必要时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诉累。劳动者要遵循诚信原则,积极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妄图通过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要维护自身信用,避免因不恰当行为影响后续就业和生活。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2-06/84081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