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重复的审批要件互认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构筑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助力企业发展的审批环境,依据《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决定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这两个审批事项中重复的审批要件予以互相承认,特此通知如下:

  1.企业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重复的审批要件可以用"两证"来代替。即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时,重复的审批要件可以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来代替;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时,重复的审批要件可以用《人力资源许可证》来代替。企业申报时,须符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条件。

  2.企业同时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机构可联合进行现场勘验。企业已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不再进行现场勘验。

  3.合资机构、法人单位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以及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审批要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9日


附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审批要件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要件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作人员(3名以上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名单及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社保缴费记录等);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两证"互认后,需提供如下要件: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4.3名以上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名单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审批要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房屋租赁协议、所租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8.办公设备清单。

"两证"互认后,需提供如下要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房屋租赁协议、所租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