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自身残疾信息入职,是否违约?
2024-12-09 14:53:55 浏览:
问:员工隐瞒残疾信息入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残疾人在参与劳动就业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实现稳定就业也是残疾人群体的迫切愿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款是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关知情权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需对彼此相关情况予以知悉、了解。
为了能招录到更适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一些基本情况是必要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该知情权应当是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与此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通常而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是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研究成果等,而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与意愿、家庭条件、个人爱好等通常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则不属于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范围。
对于残疾劳动者来说,身体残疾并不意味着对完成工作有实质性影响。随着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身有残疾的事实,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
问:残疾职工在医疗期内被开除,可否要回病假工资?
答: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具体期限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明确予以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即无过失性辞退及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等合理保障,用人单位应对残疾人群体给予适当照顾。如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应向残疾职工支付赔偿金外,还需支付剩余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等费用。
除了保障残疾职工的福利待遇之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现实中,曾发生过用人单位对腿部残疾职工安排长时间站立工作、撤掉原有工作岗位座椅等情况,这类行为均属于未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与社会价值观相悖。用人单位有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对残疾劳动者更应有必要的包容和支持。
问:残疾人在继承时能得到特殊照顾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可见,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继承份额应当均等。但残疾人作为特殊困难群体,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民法典同时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是残疾人赖以生存的重要依靠,是残疾人生活的主要载体。在遗产继承时,即便未留给残疾人继承人遗产或被继承人债务大于其财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分配遗产时仍需予以适当照顾,可依法确认残疾人法定继承人享有必留份遗产,用以保障其今后生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我国不仅在法律上有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文,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残疾人参与诉讼往往面临着出行难、交流难等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利地参与诉讼活动,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提出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措施,进一步彰显了在维护残疾人权益保障上的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