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销了,该缴的社保费不能没人管

2024-12-09 14:56:09   浏览:

       “我的社保费补上了,特别高兴……”近日,民事诉讼申请人王女士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下称“重庆市检四分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

2011年至2018年,王女士在某食品销售单位工作。但是,该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王女士多次与单位沟通,希望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保费。

2018年11月,王女士再次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时,却被该单位开除。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法院判决确认用人单位与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

“该单位未进行社保参保登记,且在2019年完成了工商登记注销,我们无法强制对其提起征收计划。”当王女士拿着判决书来到社保部门时,工作人员的答复给王女士泼了一盆冷水。为避免社保缴纳年限断档,王女士只得以个人名义自行补缴了6.4万元社保费。

虽然补缴了社保费,但王女士始终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实际经营者钟某按比例赔偿其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3.8万元。

然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王女士系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自行在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并非原本劳动关系的真实体现,遂裁定驳回起诉。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女士辗转来到重庆市检四分院寻求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失,即使已经注销,其实际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检察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表示。该院认为,在用人单位被注销、行政机关无法通过行政措施处理问题的情况下,王女士自行缴纳保险费用是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该行为符合常情常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23年11月,该院依法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重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重庆市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后,指定一审法院审理。今年10月,法院判决钟某向王女士支付其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3.8万元。至此,王女士的社保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2-09/84094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