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起诉7家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判了!
2024-12-10 16:44:12 浏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6日,罗某入职衡阳县某酒楼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1日,罗某给酒楼负责人发送短信询问,是否可以给员工签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并在两日后,向某酒楼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随后,罗某提起劳动仲裁,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酒楼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81909元。仲裁裁决支持了罗某的部分请求。罗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请求。
经查明,自2015年起,罗某先后在衡阳、深圳等地的7家用人单位工作,在每一单位工作时间均未满一年,且在离职后便立即提起仲裁或诉讼,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获得金额近28万元。
法院判决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某酒楼是否应当支付罗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01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旨在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切实发挥书面劳动合同清晰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适用该规定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信原则,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本案中,从罗某此前的7次诉讼行为可知,其知晓并熟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在入职后并未积极主张权利,罗某入职酒楼并非为了提供劳动获取报酬,而是为了制造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等事实而通过诉讼获利,其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不属于依法善意行使诉讼权利的劳动者,应做否定性评价。故,法院对罗某要求酒楼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02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酒楼已经足额支付了罗某在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罗某主动离职后,酒楼欲与其就2024年7月的240元工资进行结算,但遭拒绝,酒楼不属于故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罗某要求酒楼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对罗某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罗某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来维护。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树牢规范用工观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让“碰瓷者”无机可乘。
另一方面,法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维权要合情、合理、合法。那些企图“钻空子”而谋利的职场“碰瓷”行为,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最终也将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2-10/84104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