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省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2024-12-12 15:45:54   浏览:

       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档次、条件等,规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况,最多可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50%,因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计入工伤保险支缴率,不加重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办法》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欠缴工伤保险费等七种不得下浮的情形,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充分考虑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关联度,保障用人单位权益。

《办法》强调,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费率浮动周期期满后的次年1月,确定符合条件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标准,费率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浮动结果告知参保单位。告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所属浮动费率档次、本年度缴费费率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信息。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完善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有利于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发挥浮动费率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办法》实施后,浮动周期内支缴率为0的用人单位最多可下浮两档,即按行业基准费率的50%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发挥浮动费率对未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的激励作用。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2-12/84123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