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2024-12-17 17:39:54 浏览:
案情
小李系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10月10日,小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髂骨骨折、双侧肋骨骨折等。同年10月12日,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
同年11月1日,小李向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东市人社局受理并经调查后,认定小李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小李为因工负伤,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不服,向海东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东市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海东市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后认定海东市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认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维持海东市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不服,认为小李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故以海东市人社局、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小李为第三人,向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东市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海东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审理
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7时15分,当天是工作日。结合小李住所到上班地点之间的空间距离以及原告某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等,能够证明该时间点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并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小李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且在事故中不负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海东市人社局依法受理小李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审查、限期举证、调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被告海东市人民政府经过受理、举证、调查、送达等程序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决定维持被告海东市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据此,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论述详实、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主审此案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号)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及空间要素等方面。海东市人社局在涉案工伤认定程序中依职权调查核实后,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2-17/84160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