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对于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更好发挥仲裁简便快捷的优势与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进一步形成解决争议合力,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提高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循序渐进,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立案案由和案件分类标准。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逐步统一事实认定标准。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结合案件具体类型,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同时,也要注重人社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查明争议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探索推动仲裁、诉讼阶段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实现共享,探索统一证据相关规则,实现疑难问题的事实认定标准一致。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互相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查证。

  (三)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执行。各级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共同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会商,对形成的意见或建议分别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时提供参考。

  三、以多元化为导向,深化裁审衔接工作融合对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调解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定期交流,加强沟通,最大程度发挥仲裁、诉讼在调解中的各自优势。同时探索建立调解协议书的仲裁审查、司法审查衔接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审查确认调解协议书时发现当事人还有其他民事争议的,建议双方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保争议得以一次性解决。仲裁委员会还可以邀请工会、行业组织、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调解工作,建立既符合纠纷解决规律,又适应法治社会发展,更能满足当事人各种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规范审理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作出补正决定等,当事人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通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可能撤销终局裁决的,可先听取作出裁决的仲裁员意见。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仲裁请求事项的,在继续审理的同时,应当通知仲裁委员会书面反馈认定事实和处理意见。在审理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可到人民法院查询相关判例,人民法院可到仲裁委员会调取仲裁案件审理的卷宗,法官可直接与仲裁员就裁决相关情况进行沟通核实。

  (四)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告知劳动者或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五)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同商讨,积极采用公证送达方式助力送达难题的解决,同时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法院可尝试结合快递公司、电商企业,创建社会化送达的新模式,共同化解送达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案件时,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案件的处理进程和当事人是否有过激行为等关键信息,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工资拖欠等劳动争议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决定的,及时通报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

  四、完善机制,确保裁审衔接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轮流牵头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省级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州(市)、县(市、区)及案件较多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不受地域、级别限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事实认定标准、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及时研判解读新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流案件审理心得、总结协作办案的经验做法等,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意见,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定期对各自系统内部涉及劳动人事争议、社会保险争议等方面的业务指导性文件、案例选编等材料进行交换。每年1、4、7、10月的20日前相互通报上季度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数据、案件质量分析等方面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案件要定期回访并与办案法官沟通,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向仲裁机构反馈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见。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除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信息外,实现互相借阅、复印案件卷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逐步探索以数据实时传输、信息互通共享为特点的裁审衔接办案系统。

  (三)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针对案件处理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着重分析裁审差异、成因及法律后果,可在召开联席会议的同时,举行典型案例研讨会,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巡回审判点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为集中的仲裁委员会设立巡回审判点,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处理工作机制。在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优化诉讼资源配置的同时,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五)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远程在线培训等方式,通过加载裁审衔接课程、共同开发培训课程等举措,建设培训师资库,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要定期、不定期邀请对方人员参与案件的现场或远程庭审观摩,尤其是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应主动申请参与旁听所裁案件的法庭庭审,借鉴庭审技巧及经验并相互交流意见,共同提高庭审与裁判的质量与效率。

  (六)建立相互建议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就仲裁和审判工作中认为应当注意的程序、实体、工作制度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提出建议,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共同维护双方的权威与形象。

  五、加强领导,确保裁审衔接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成立裁审衔接工作办公室。各地要成立裁审衔接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裁审衔接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包括裁审衔接联络员。省级裁审衔接工作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州(市)、县(市、区)裁审衔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拟定裁审衔接工作规程,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二)指定裁审衔接联络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确定一名调解仲裁科室负责人或者仲裁院负责人为联络员,各级人民法院应确定一名民事审判庭负责人为联络员,人民法院成立专业审判组织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的由该专业审判组织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裁审衔接工作的联系与沟通。裁审联络员统一负责本单位的裁审衔接工作,本单位有关处、科、院、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裁审联络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日常工作、会议联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传递相关工作资料等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建立互派人员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可选派各自的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工作人员到对方单位进行挂职锻炼,仲裁委员会可选派优秀人员到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等职务学习锻炼,人民法院可通过组织程序,选派优秀法官到劳动仲裁机构挂职锻炼,让两个机关的相关人员切身体会裁审衔接的实践差距,在角色互换的过程中不断提出问题,找出解决方案,不断总结经验,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更趋完善提供帮助。

  (四)建立裁审衔接通报机制。省级裁审衔接工作办公室定期编发裁审衔接情况通报,对裁审衔接进展情况、经验做法、统计分析、典型案例、问题解答等汇总后刊发,加强对市、县裁审衔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方式,联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布劳动争议审理白皮书等活动,增进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营造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