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职工在工会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性质应细致判定
2024-12-19 16:38:06 浏览:
小田于2022年3月19日与上海某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5月7日11时许,小田参加由公司组建的参赛代表队,在公司厂区内,参与由所在区总工会主办的、公司所在地开发区园区工会等联合举办的职工趣味运动会。在某项目比赛中,小田不慎摔伤,后被送到就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左手第一掌腕关节脱位、关节囊破裂。2022年5月19日,小田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的要求。但公司认为,小田参加的是所在地开发区园区工会组织的活动,其活动内容与本单位的工作无关,其受伤应当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小田不认可单位的意见,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职工在参加工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一、用人单位指派职工参加工会组织活动,属于工作原因。
关于这问题,早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年4月)》第五十四项问答中就有相关规范。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有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则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第四条也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从上述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指派职工参加工会组织活动,应当认定属于工作原因。在这些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伤。
在本文案例中,人社部门根据小田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田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二、参加工会计划任务之外的情况下受伤,应当细致判断。
在前述规定中,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参加工会活动中受伤,原则上应当认为属于工伤。但我们也发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第四条中还出现了一句补充性语句;“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因此,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派的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还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进行审慎衡量。
用人单位指派职工参加的活动,可能会伴随着一些延伸项目,在这些情况下如发生职工受伤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与工作安排无关的活动。例如,职工在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行程时,自行于休息时间内前往行程地以外的参观地游览时受伤;或是职工在参观计划内地点时,自行在计划项目之外增加参观项目时受伤的,原则上也不能认为其属于“因工作原因”,不宜作工伤处理。因此,若职工在参加工会计划任务之外的情况下受伤,还应当细致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93d90f8e61c0010000d7c90f012e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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