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实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暂行办法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协调各市对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验证工作,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发生,维护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实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施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社保局反映。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广东省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实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办机构对居住在本经办机构所在城市以外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含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实行领取基本养老金(含工残退休金)资格验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机构。

  第四条 各地每年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进行验证时。如需通过省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查验证有关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可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于关协查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函》,并向验证对象寄发《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书》,并附《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查表》(简称《协查表》格式附后)。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本人须在《办查表》上亲笔签名,并按指模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退休证(或工伤残疾证)和《通知书》自行前往居住地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验证手续。

  第六条 协查机构对离退休人员有关资料进行审验。确认为本人身份的,当场在《协查表》上盖章确认。

  第七条 对饮食起居已不能自理、因病长期住院或卧床在家无法亲自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验证的年老体弱者,可委托亲属凭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离退休人员本人的身份证、离退休证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代办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

  第八条 验证通过后,离退休人员本人应将《协查表》(原件)邮寄给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验证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通过验证后再予补发。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时,必须建立内部登记制度,并适时与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

  第十一条 为便于协调,各市每年组织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时间一般安排在4月1日至6月30日,7月底前将本市当年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异地协查的统计情况报省社保局待遇核发部。

  第十二条 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对居住我省离退休人员实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时,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按规定要求协助办理有关领取资格的验证。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实行的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的验证办法可根据需要继续实行。

  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