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积极吸引人才、集聚人才、激励人才,进一步创新人事管理,开辟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2018年3月29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积极吸引人才、集聚人才、激励人才,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并已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事业单位。

  对于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临时兼职等柔性引进人才,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特设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一般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中设置,也可以在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提供辅助支撑的主要工勤技能岗位中设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五条  特设岗位的类别、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总量、类别和最低等级控制。

  第六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总量的5% ,且最多不超过50个。

  在工勤技能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 ,且最多不超过10个。

  第七条 省直属或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专业技术正高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专业技术副高及以上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课题或项目等,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

  (2)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获得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我省“百人计划”优秀海外留学人员、“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国内外知名经济学家、文化艺术体育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家和自然科学领域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3)为促进创新创业、产学研融合,需阶段性特聘科技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第九条 特设岗位的条件一般应当高于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本单位无相应常设岗位的,以本地区或本系统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平均条件作比照。

  第十条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特设岗位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设置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见附件),按管辖权限申报:1、满编或超编事业单位申请特设岗位的,须同级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2、空编事业单位申请特设岗位的,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聘用应当符合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评聘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十三条  特设岗位拟聘人员一般采取考核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采用考试的办法。双方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明确特设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聘期工作目标。建立正式的人事关系,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纳入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数据库。

  第十四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课题或项目的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其所聘岗位及等级,依照同类同等级常设岗位标准确定。符合执行协议工资条件的,在聘期间的相关待遇由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设岗位核销:

  (1)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聘用合同终止,与本单位的人事关系终止;

  (2)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可将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该空缺岗位,变更聘用合同;

  (3)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单位与特设岗位人员协商一致,需继续聘用的,可在本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常设岗位;

  (4)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设置特设岗位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出现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审核权限报请核销特设岗位。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完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特设岗位人员考核要以聘用合同、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绩效为基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薪酬确定、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合同终止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事业单位提高特设岗位设置的规范化水平,着力增强岗位效能,帮助解决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事业单位要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当其用。

  第二十条 各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加强对特设岗位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确保特设岗位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对不按政策进行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情形,要及时纠正,可直接撤销特设岗位,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特设岗位的表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