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关键技术人员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案|宿迁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
2025-01-13 16:00:54 浏览:
【案情】
甲公司是宿迁市知名光伏企业,陈某原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2022年8月11日,陈某从甲公司离职,甲公司发现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3月8日陈某多次出入乙公司,认为陈某就职于乙公司,其违反了双方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甲公司认为,陈某离职前为其公司“其他关键技术人才”,竞业限制期限内就职其他公司,严重损害了其公司利益,遂提起诉讼。
【审理】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核心技术研发人员陈某在与甲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陈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从甲公司离职后入职另一光伏企业,两公司形成竞争关系,陈某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乙公司给甲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判决:陈某赔偿违约金、股权奖励等各项费用合计400余万元。后经法官督促,陈某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予以明确定性。判令劳动者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等,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保护提供了有益司法范本,有利于激励企业依法获取经营优势,对行业内良性竞争产生积极影响,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9904913
甲公司是宿迁市知名光伏企业,陈某原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2022年8月11日,陈某从甲公司离职,甲公司发现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3月8日陈某多次出入乙公司,认为陈某就职于乙公司,其违反了双方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甲公司认为,陈某离职前为其公司“其他关键技术人才”,竞业限制期限内就职其他公司,严重损害了其公司利益,遂提起诉讼。
【审理】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核心技术研发人员陈某在与甲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陈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从甲公司离职后入职另一光伏企业,两公司形成竞争关系,陈某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乙公司给甲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判决:陈某赔偿违约金、股权奖励等各项费用合计400余万元。后经法官督促,陈某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予以明确定性。判令劳动者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等,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保护提供了有益司法范本,有利于激励企业依法获取经营优势,对行业内良性竞争产生积极影响,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990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