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新鲜事儿 | 未经“审批”的加班没有加班费?今年除夕加班有加班费吗?
2025-01-14 16:48:31 浏览:
为规范管理,有不少企业规定经过审批才能加班,万一没有经过审批却加了班,这加班费还有吗?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王某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若王某工作需要加班,应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或其它任何费用。
2022年10月26日,王某的部门主管发邮件给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称公司规定调休必须在当月休完,但因工作繁忙,员工目前没有可以调休的空间,故向公司提出“延长调休的使用期限”以及“批准部分员工的加班”两项申请。根据邮件附件文件显示,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王某共加班30天。对于该邮件,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回复“请人事总监了解具体情况,给到建议的解决方案”。
2023年5月,公司邮件通知王某,称因经营变化决定减产,将王某的工作量和薪资报酬减半。
2023年7月,公司再次邮件通知王某,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停工待岗。
2023年8月8日,王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以公司拖欠、恶意克扣工资,以及强制停薪停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离职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经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王某工资差额5000余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并诉至法院,同时提交了2022年10月26日的邮件作为加班证据。
争议:
加班未审批,要给加班费吗?
对于未经审批的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双方各执一词。
王某认为
虽然30天加班未经公司审批流程,但部门主管和人事均对其加班事实予以确认,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均需提前申请,并经公司CEO或人力资源部门主管邮件审批同意。因时任法定代表人未对2022年10月26日的邮件进行批复同意,故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的加班申请未得到公司批准或追认,故对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主张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须经上级主管审批同意,该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确定并已向员工告知的,可以作为该类加班争议的处理依据。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实际是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出于工作需要而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以未经审批同意为由否认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采纳。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规定加班调休“当月不休则作废”的规定过于苛刻,不合情理与法律精神。
本案中,王某提交了部门主管与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往来邮件,以及人事确认王某尚余31天调休的聊天记录。证据表明,部门主管统计王某的加班情况并上报的行为,应当视为管理人员对于加班事实的确认,而时任法定代表人回复邮件时对于附件“加班数据”未提出异议,可印证王某确实存在加班未调休的事实。
故,判令公司支付王某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6万余元。
今年除夕上班,
要支付三倍工资吗?
小雯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的前厅经理。由于最近餐饮回暖,公司安排小雯今年除夕也要上班,后续会安排补休。原本打算除夕当天回老家的小雯也只能晚几天再回去。闺蜜了解了小雯的情况后,跟小雯说,今年除夕已经纳入法定节假日了,光给补休可不行,要支付三倍工资才行。
据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去年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即农历除夕、5月2日。
自今年开始,除夕也被列为法定节假日了。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也就是说,案例中小雯所在的企业,在今年除夕当天安排小雯上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她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简单以补休替代。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等。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5-01-14/84357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