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破除民营企业退出障碍,解决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其退休人员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保账户管理
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可以注销社保账户。社保经办机构按区设立公共社保专户,承接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其退休人员的社保关系。
(一)注销社保账户流程
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按以下流程办理社保账户注销手续:
1.准备注销。民营企业在申请注销社保账户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已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但尚未到账的待遇支付费用。民营企业需要继续为退休人员保留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社保账户注销前,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
2.提出申请。民营企业持《私营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退休人员转移信息表》(详见附件)等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保账户注销手续。
3.注销审核。社保分中心对民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民营企业退休人员社保关系转至本中心公共社保专户,注销民营企业社保账户,并现场向其反馈。
4.告知结果。民营企业应在社保账户注销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退休人员本人及其人事档案存档机构。
(二)公共社保专户社保业务办理
社保关系转入公共社保专户的退休人员,其原在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待遇均保持不变。为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对部分社保业务办理方式调整如下:
1.取消养老金调整确认。每次养老金按规定调整后,不再需要单位予以确认。退休人员确需核实养老金调整情况的,直接向社保关系所在社保分中心申请,对调整结果有误的,社保分中心予以更正。
2.由退休人员直接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补足手续。退休人员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退休人员社保关系所在社保分中心申请,在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后,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垫付医疗费直接报销。退休人员垫付的医疗费,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退休人员社保关系所在社保分中心申请。社保分中心审核无误后,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发至退休人员激活的社会保障卡。
4.丧葬待遇直接申领。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法定继承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退休人员生前社保关系所在社保分中心申请。社保分中心审核无误后,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发至退休人员激活的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存折。
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退休人员社保关系所在社保分中心申请。社保分中心审核无误后,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发至退休人员激活的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存折。
5.个人账户清算直接办理。退休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保关系后,其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仍存在余额,需要清算个人账户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退休人员生前社保关系所在社保分中心申请个人账户清算。社保分中心审核无误后,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发至退休人员激活的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存折。
二、人事档案管理
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可继续在原存档机构存放,也可按规定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具备接收人事档案条件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放,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免费。其中,原由民营企业集中委托存档的,民营企业应通知退休人员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退休人员转移信息表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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