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老家过年车祸身亡!家属申请工伤,人社:算!公司:返乡不算下班!官司一路打到二审→
2025-01-23 17:33:42 浏览:
眼下已是返乡高峰?那么,返乡路上算下班途中吗?假如不幸在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这类案例,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件回顾
杨某在浙江工作期间居住在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寓内,户籍地为江苏邳州市。
杨某于2019年1月30日12时48分左右下班,12时58分左右步行至公寓收拾物品,14时05分左右与工友一起在公寓门口乘坐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回户籍地。
同日14时40分许,杨某乘坐的车辆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730km+600m处时,被小型轿车追尾,并与货车相撞,致使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7月26日,杨某之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的《工伤认定书》。
法院判决:回家路径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定义
一审:春节前夕 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杨某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户籍地之间的途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理由是:
1.“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杨某虽日常工作中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公寓内,但事发时系春节前夕,其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
2.因临近春节,员工提前回家过春节较为普遍。人社局提供的与杨某同乘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事发当天有雨雪,因担心天气不好,其四人决定提前请假回老家过节也在情理之中。公司主张杨某系未经批准提前离岗,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3.因杨某春节前夕回户籍地的目的明确,其在下班回公寓收拾物品后再返回户籍地也符合常理,且杨某在公寓停留时间约1小时,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人社局据此认定杨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公司将“上下班途中”的理解特定限缩于其为杨某提供的职工公寓至工作地点范围,主张事故发生地点不在杨某上下班合理路线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于法无据,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人社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杨某所受伤害符合规定的情形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人社局所举的工伤调查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身份证明、杨某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路线图等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系公司工人,其在下班回家(户籍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且其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杨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虽对事故发生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我们再来一起复习一下↓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在上下班路上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3个条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伤原因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https://sghexport.shobserver.com/html/baijiahao/2025/01/23/1502128.html
这类案例,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件回顾
杨某在浙江工作期间居住在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寓内,户籍地为江苏邳州市。
杨某于2019年1月30日12时48分左右下班,12时58分左右步行至公寓收拾物品,14时05分左右与工友一起在公寓门口乘坐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回户籍地。
同日14时40分许,杨某乘坐的车辆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730km+600m处时,被小型轿车追尾,并与货车相撞,致使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7月26日,杨某之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的《工伤认定书》。
法院判决:回家路径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定义
一审:春节前夕 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杨某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户籍地之间的途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理由是:
1.“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杨某虽日常工作中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公寓内,但事发时系春节前夕,其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
2.因临近春节,员工提前回家过春节较为普遍。人社局提供的与杨某同乘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事发当天有雨雪,因担心天气不好,其四人决定提前请假回老家过节也在情理之中。公司主张杨某系未经批准提前离岗,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3.因杨某春节前夕回户籍地的目的明确,其在下班回公寓收拾物品后再返回户籍地也符合常理,且杨某在公寓停留时间约1小时,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人社局据此认定杨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公司将“上下班途中”的理解特定限缩于其为杨某提供的职工公寓至工作地点范围,主张事故发生地点不在杨某上下班合理路线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于法无据,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人社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杨某所受伤害符合规定的情形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人社局所举的工伤调查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身份证明、杨某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路线图等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系公司工人,其在下班回家(户籍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且其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杨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虽对事故发生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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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在上下班路上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3个条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伤原因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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