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亡赔偿二者兼得

2025-02-17 17:43:53   浏览:

        徐州市贾汪区总工会联合区人社、法院等单位经过不懈的努力,成功化解了长达4年之久的美团骑手赵某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亡赔偿案,为赵某家人追回赔偿费用共计275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赵某到A配送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2021年4月6日,在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该期间区总工会接到赵某家人的法律援助请求后,建立工作专班,指定聘请律师和职工维权服务中心2名劳调员参与服务,为赵某筹措抢救费用,协调路救基金进行垫付、保险公司交强险先行支付,做好赵某救治服务;积极协助交警调查取证,及时跟进事故责任认定进程,协助家属与用工单位沟通,请求单位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2021年9月11日,赵某因伤情恶化不幸身亡。其家属多次到A配送服务公司讨要工伤赔偿费用,因数额巨大,A配送服务公司推辞拒赔。

【处理过程】

       为做好赵某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亡赔偿,区职工维权服务中心首先帮助赵某为其子女确认监护人。据了解,赵某生前与妻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7岁和5岁儿子由赵某抚养。赵某离世,两个孩子的母亲在离婚时明确放弃监护权,且离婚后下落不明,其两子处于无监护人状态,但其两子作为权利人又无民事行为能力,无监护人(无法定代理人),导致赵某工伤赔偿案件无法开展。为确定两个孩子的监护权,申请社区指定赵某的父母为其监护人,赵某工亡赔偿顺利启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的各项诉请均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但是赵某从发生交通事故至死亡期间的误工费用因无法取得赵某工资卡交易明细而无法落实,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赵某工资卡交易名义,确保了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90万元。

       交通事故审结后,区职工服务中心为赵某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二审最终确认赵某与A配送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核心问题得以解决。作出工伤认定后,A配送服务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否认赵某是工伤,又经过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A配送服务公司告知区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再提起行政上诉,希望尽快解决问题,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在区职工维权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双方各自给出意见,但赔偿数额仍存有较大争议,后经多次努力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2024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意赔偿赵某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85万元,其中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90万元,2025年4月30前支付95万元。
       原文链接:https://epaper.jsgrb.com/Article/index/aid/8728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