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法官说法 | 附条件离职的条件未成就,用人单位需担责
2025-02-19 22:30:24 浏览:
劳动关系关乎着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承载着企业的有序发展。为切实引导劳动者树立法治观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时需依法依规、信守承诺,吴中法院通过一则商妥离职条件后员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却否认离职条件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明晰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经理。2022年5月,公司副总口头承诺支付李某欠付销售提成22187.97元和经济赔偿金8000元后,李某主动提出离职并填写离职申请表。公司收走李某的离职申请表后未履行承诺的支付义务,却于2022年6月8日告知李某同意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多方沟通主张销售提成、经济补偿金,公司拒付。李某经仲裁后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提成37009.5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666.67元。
李 某
我是在公司承诺支付欠付销售提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同意离职的,现在公司违反双方口头约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必须支付我欠付销售提成2万余元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3万余元。
某公司
李某是主动填写并提交离职申请表的,她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吴中法院审理后查明,用人单位应善意履行用工管理行为。李某虽主动填写并提交离职申请,但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证实,双方已口头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李某属有条件的主动离职行为。公司2022年6月8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时,明知李某的主动离职条件并未成就执意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判决认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销售提成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民一庭副庭长 顾霞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障不应被忽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需秉持善意与诚信。当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条件达成口头约定时,该约定在法律层面具有一定效力,用人单位应予以尊重并积极履行。该案判决不仅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类似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与法律指引,警示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时需依法依规、信守承诺,避免因失信行为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法治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188665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经理。2022年5月,公司副总口头承诺支付李某欠付销售提成22187.97元和经济赔偿金8000元后,李某主动提出离职并填写离职申请表。公司收走李某的离职申请表后未履行承诺的支付义务,却于2022年6月8日告知李某同意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多方沟通主张销售提成、经济补偿金,公司拒付。李某经仲裁后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提成37009.5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666.67元。
李 某
我是在公司承诺支付欠付销售提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同意离职的,现在公司违反双方口头约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必须支付我欠付销售提成2万余元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3万余元。
某公司
李某是主动填写并提交离职申请表的,她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吴中法院审理后查明,用人单位应善意履行用工管理行为。李某虽主动填写并提交离职申请,但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证实,双方已口头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李某属有条件的主动离职行为。公司2022年6月8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时,明知李某的主动离职条件并未成就执意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判决认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销售提成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民一庭副庭长 顾霞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障不应被忽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需秉持善意与诚信。当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条件达成口头约定时,该约定在法律层面具有一定效力,用人单位应予以尊重并积极履行。该案判决不仅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类似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与法律指引,警示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时需依法依规、信守承诺,避免因失信行为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法治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188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