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数字技术完成举证证明

2025-02-19 22:32:56   浏览: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以此否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否求偿二倍工资?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认定双方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有效,劳动者求偿另一倍差额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

       试用期内解除雇佣 劳动者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有劳动纠纷一案。王某诉称,其于2023年9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后被告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以原告不适岗为由,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入职时,双方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原告在试用期内经被告公司考核不符合考核标准。因此,被告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双方劳动合同有效 驳回原告另一倍工资请求

       经劳动仲裁,原被告双方均不服,相继提起诉讼。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23年9月5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约定王某每月工资为固定工资3600元及加班工资,双方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被告于2024年2月26日以原告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为由,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通知书。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王某经济赔偿金、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数字认证相互佐证 电子劳动合同认定有效

        法官介绍,本案中,双方争议点在于是否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性。原告否认其通过该平台签订合同,被告及电子签约平台多次提供的电子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对此,法院承办人向电子签约平台运营机构及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在线会议的方式确认了电子签名的全过程,进而确认了电子认证机构出具的电子认证报告的内容已经以电子证书的方式,镶嵌于电子签约平台留存的电子签名数据中。因此,承办人确认本案原告电子签名的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同时,承办人要求电子签约平台重新出具认证报告,对整体签约过程进行详细记载,重点确认认证报告中对电子签名的信息来源于电子认证机构认证后形成的电子证书,以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据链完整、闭合,最终在仅有电子签名的情况下,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现今,电子证据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因此,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本案涉及的电子签约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的网络签约服务,而签约时的当事人身份认证方式也多种多样,有全程录音录像方式认证、数字签名认证、公证机构网络认证等多种方式。电子签约平台作为电子证据的存证机关,即有权对其存证过程进行见证,再通过电子认证机构对其存证证据的电子签名内容,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认证后出具认证证明,两者进行结合,完成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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